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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 发布时间:2019-07-1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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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日前,我市森标领导小组印发《池州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开展池州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旨在推进全市林业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林区农民脱贫致富。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是指具备典型的森林生态环境,森林小气候特征明显,生物多样性丰富,能够维持自身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转,远离污染源,具备或经过认定预备期后具备稳定持续地生产无人工合成化学品、无重金属污染、无转基因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能力且经过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产地。池州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开、诚实守信、严格把控、积极推进的原则,确保该项工作严谨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申请池州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上报市森标办组织评定。市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获证单位需重新申请复核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示范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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