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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保障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2-02-2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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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保障制度
 
为切实规范林业行政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属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的事项及所涉及的法律依据、行政内容、行政程序、申请条件、违规查处、相对人知情权、行政结果等规定,均应公示。有就相关管理事项向林业行政部门咨询的,林业行政部门行政责任人应向咨询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一次性告知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并提供该行政事项的法律依据和办理文书。对经审查,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实行权利平等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均依法享有林业行政赋予的平等权利,林业行政部门不得歧视或特殊照顾。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进行总量控制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林业行权事项涉及到行为相对人利益时,林业行政人员应认真听取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考虑和采纳其所申诉的情况与意见,不得因其陈述与申辩而作出对其更加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林业行政事项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林业行政部门执法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因其他行权过失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 林业行政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应当保证对行为相对人的服务。对行为相对人申办的事项保证随时有人受理,不得以开会、学习、公出、休假或其它理由长时间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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