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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档案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2-02-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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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局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的协调、指导。
常设在我局的市级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或临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并于下个年度一季度移交局办公室。
(二)凡工作活动中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进行收集、立卷、归档;凡属局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局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是:
1、反映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三)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调阅档案资料,调阅重要的文件、不宜公开或涉秘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外单位来人查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所列内容,经有关业务科室和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借出,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出,须办理借出审批手续,方可借阅。对经鉴定确实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册,履行报批手续,并报送有关档案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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