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是我省森林防火期,为严格在防火期内的野外用火,特制定林区用火制度。
一、非生产性用火“六禁止”
1、禁止携火种进入林区,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防火检查哨,对过往行人实行登记检查;
2、禁止在林区内抽烟,乱扔烟头、火柴杆;
3、禁止狩猎者烧山驱兽猎兽;
4、禁止在林中烧火取暖、烤食物;
5、禁止晚上行路打火把,小孩或低能人在林区玩火;
6、禁止在林内上坟烧纸放鞭炮等。
二、生产性用火“五烧、五不烧”
1、要经县政府或县委托乡政府批准才能烧;未经上级政府批准不能烧。
2、要开好防火隔离带才能烧;未开好防火道不能烧;
3、要准备好打火工具才能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能烧;
4、要有专人监视火场才能烧;无人负责监视火场和清理火场不能烧;
5、要选择早晚时间,三级风以下的天气,采取山上点火向山下烧;中午晴热或三级风以上不能烧。
三、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1、生产用火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填报野外用火申请单;
2、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3、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局(站)具体承办,并对政府负责;
4、乡以内的野外生产用火,由乡政府批准,林业站承办;乡与乡、县与县毗连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以及用火面积大,有重要设施的地方需野外用火的,报县政府批准,林业局承办;
5、野外用火申请单,由省防火办统一样式(附后:除“野外用火申请单”为二号宋体外,其余字体均用四号楷体),县防火办统一监制印发。申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所在地林业局(站);第二联报当地政府;第三联交用火单位(即用火许可证);第四联县防火办备案。(第一联白色、二联红色、三联绿色、四联黄色)
6、未申请用火,未经批准用火,不论引起火灾或未引起火灾,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
野外用火申请单 县(市) NO:0000000X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制 野外用火申请单 县(市) NO:0000000X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