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编办审核、省委编办同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现将我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结果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
池州市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2020年本)
2020年12月14日
池州市2020年市林业局权责清单目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别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2 | 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3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4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行政许可 |
5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 | 行政许可 |
6 |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7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8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或者隐瞒、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或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违规收购、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或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强制 |
35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36 |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 | 其他权力 |
37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审核和认定 | 其他权力 |
3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其他权力 |
39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其他权力 |
40 | 森林经营方案的核准和备案 | 其他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