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林业局!
首页 / 资讯中心 / 公示公告

池州市文明家庭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市文明网 发布时间:2021-03-24 10:35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文明委,各县、区文明委,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文明委,市直及驻池各单位:

  依据中央文明委《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文明委〔2016〕4号),市文明委制定了《池州市文明家庭评选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池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9年2月21日

  池州市文明家庭创建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为规范我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促进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引导广大家庭弘扬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三优池州”建设中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选标准

  1、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守则、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2、遵德守礼。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维护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3、平等和谐。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孝老爱亲、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亲属之间、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己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4、敬业诚信。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合法经营、公平交易。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树立尚德守法、以义取利的义利观。传承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优良品穗。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5、家教良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6、家风淳朴。弘扬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和亲睦邻之道。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传承好家训,提醒引导、感染熏陶家庭成员。有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以好家规规范家庭成员的言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倡家健、秀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自觉树立良好家风。

  7、绿色节俭。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勤劳节俭、厉行节约,注重节约水、电、纸张等各类资源能源,杜绝浪费。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坚持绿色出行,采用绿色家装,使用绿色产品。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婚丧嫁娶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

  8、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脆、社

  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热情关心特殊困难人员,参加结对帮扶等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推荐池州市“文明家庭”,原则上要求获得市级“最美家庭”或“五好家庭”荣誉,或军烈属、公安英烈家属、荣誉军人、好军嫂、好警嫂等优秀家庭,或家庭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典型的优秀家庭。

  三、推荐方式和有关要求

  (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文明委为推荐单位,在深入广泛开展寻找“最美家庭”、创建“五好家庭”活动的基础上, 按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评选标准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市直有关部门从符合评选标准的家庭优中选优,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后,向市文明办直接推荐。各县区文明办会同妇联等部门,依据池州市“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进行遴选,由县区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本县区拟推荐文明家庭名单。

  (二)凡是符合池州市“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池州市“文明家庭”:

  1、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2、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4、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5、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6、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7、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9、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三)社会公示。各推荐单位所推荐的候选家庭要充分体现民意和群众代表性。候选家庭在推荐上报前要求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材料。

  (四)材料报送。推荐的候选家庭要求提供先进事迹材料 3000 字左右,并提供3-5张jpg格式的家庭生活照片,文件不小于2M,规格不小于2000像素,无水印,每张照片配不超过50字的文字说明。所有推荐材料由各县区文明办会同妇联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

  (五)审核评选。市文明办会同市妇联等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候选家庭推荐材料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审核后,提出池州市“文明家庭”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

  四、评选表彰

  池州市“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一届,与市级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一同评选表彰,由池州市文明委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并在市内主流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每届期满后,市文明办会同市妇联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池州市“文明家庭”进行复查确认保留荣誉。

  五、指导和监督

  1、对创建池州市“文明家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直有关部门和所在县区文明委负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2、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3、对池州市“文明家庭”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4、对于出现一票否决等重大问题的池州市“文明家庭”,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池州市“文明家庭”称号的,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2、本实施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