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法规,省林业局在对2017年以来公布的裁量基准及调整内容进行整合归类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关于调整修改部分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18〕79号)、《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林法〔2019〕75号)、《关于调整林业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林法〔2020〕11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