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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林部分摘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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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森林草原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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