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变化与亮点呢?
01
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
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特殊情形。
02
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在保留旧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基础上,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
●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03
增加先复议后诉讼的前置情形: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04
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外。
●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05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