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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制定出台《加强乡镇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4-10-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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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推进森林防火责任、信息、救灾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7号),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池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印发了《池州市加强乡镇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池森防指[2014]1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乡镇、场、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提出,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分年推进、规范建设的总体原则,科学规划,有序组建,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市重点林区乡镇(街道)、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化,基层扑灭初发火能力显著提高。

《意见》规定,乡镇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1.队员人数15人以上,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身体健康;2.配建专属营区和营房,设置标志,营区训练场地面积每人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备训练器材;3.配备交通工具、指挥通讯设备、灭火机具及队员必备的个人防护装备;4.制定有值班、学习、扑火安全、机具设备管理等制度;每名队员必须掌握科学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知识,5.熟练掌握两种以上现代扑火器具的使用和相互配合的扑火技能;6.队伍平时集结在15分钟内完成,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和防火重点节假日期间,必须集中宿食待命;7.队员工资、保险、培训、误工补贴及队伍日常管理、机具维修等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或单位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对达到以上建设标准要求的,经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自查验收申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审批,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队补助。

《意见》强调,林区乡镇(街道)政府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乡镇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的督导,帮助解决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免征购置税、通行费,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员的人身保险费等政策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有偿扑火机制。

 

 

池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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