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村镇生态文明发展,根据池创指[2010]1号文件的要求,市林业局组织开展池州市“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实现评选表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基层创建、群众参与、集中宣传、评选表彰等多种途径,充分展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和激励作用,不断推动文明村镇各项创建活动。为把我市广大农村早日建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社会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评选表彰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杜绝形式主义和攀比现象的发生。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评比表彰标准和被评比的对象向社会公示,增加评选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突出优中选优,全面展示创建活动的成效,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实行逐级上报、统一表彰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评选,集中统一审批表彰。
三、评选范围:
全市各行政村
四、 评选标准:
1、基本条件
⑴、创建工作有组织、有方案,有制度、有投入。
⑵、村级公共场所(村庄人口达500人以上居民区),实现绿化美化,丘陵山区绿地率达到33%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平原圩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人均公共绿化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
⑶、居民美化绿化意识较强,绿化成果得到有效巩固和发展,养护措施、制度、资金和人员落实到位。
⑷、村域范围内基本实现灭荒,宜林荒山荒地基本绿化,河沟渠路林网健全;村容整洁,卫生状况良好,路净水清,绿树成荫,做到四季有花,季调分明。
⑸、林木管护责任明确,护林网络健全。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重大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辖区内的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或纪念林保护完好。
⑹、林业特色产业突出,林木资源利用率较高,林业对农民增收作用明显,农民人均年收入达6300元以上。
⑺、村民自治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涉及林农自身利益的林木林地流转、活立木交易、林业绿化建设项目、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林业问题,实行了林务公开、村务公开,林农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林业信访(越级或集体上访)每年不能超过2起。
⑻、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不断提高。
2、池州市绿色小康测评标准。(见附表一)
五、时间安排
7月:宣传发动。
8-9月:创建申报,检查验收。
10月:集中展示、公众投票。
11-12月:研究确定、通报表彰。
六、表彰名额:
各县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荐8—10名,九华山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各推荐3—5名,市绿化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彰名额。
七、评选材料:
1、推荐表(见附表二);
2、创建成效总结(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特点,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相关照片。
八、评选程序和办法:
1、由村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申报;
2、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由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林业局;
4、市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侯选村进行检查验收,考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
5、通过验收的侯选村,将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展示;
6、为扩大影响,增强宣传效果,评选活动增设公众投票环节,投票结果作为评选重要参考依据。
7、市林业局党组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绿化委研究决定;
8、评选结果和公众投票结果将在《池州日报》及市林业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9、市绿化委将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统一表彰,颁发奖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