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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信息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 发布时间:2015-07-2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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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信息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林业信息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明确安徽林业信息网建设与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构建安徽林业信息网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意见,参照《中国林业网站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站为安徽省林业厅官方网站(域名http://www.ahly.gov.cn),是安徽林业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回应关切的重要渠道、了解林业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采用网站,以主站为龙头,形成市级林业、县级林业等纵向到底,安徽造林经济网、安徽种苗网、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徽林业科学院等横向链接,具有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和展览展示等功能。

第四条  按照安徽林业信息网站群架构,建立安徽林业信息网站群管理体系。管理单位由省林业厅办公室、有关处室单位,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专题子站管理部门组成。

    第五条  坚持“统一平台、集约建设、分级维护、资源共享、强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创造条件,切实做好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打造传播全省林业行业主流声音统一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主管主办的原则,安徽林业信息网实行分级管理方式:省林业厅办公室负责省林业信息网主站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厅有关单位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建设;厅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林业网站建设。

    第七条  省林业厅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徽林业信息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运行维护、信息内容策划和发布工作;负责省林业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等信息发布和专题制作工作;配合省林业厅各单位做好在线服务、意见征集和留言回复工作。

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子站及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相关栏目信息内容维护工作,并及时向省林业厅办公室报送信息;根据业务分工,负责主站、子站有关在线服务、留言回复、意见回复、厅长信箱等在线咨询服务工作;通过撰写文章、在线访谈等形式,对本单位发布的重大政策和重要规划进行解读;负责网络社会关切问题的回应,及时、正确引导网络舆情。

    第八条  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级子站建设和内容维护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各级各类林业网站建设;负责本辖区内林业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参与安徽林业信息网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栏目的内容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林业网站的绩效评估工作。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子站日常内容维护工作,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各专题子站管理部门负责子站日常内容维护工作,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九条  省林业厅办公室负责规划指导全省林业各级网站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集约化模式建设网站,基层林业单位可利用上级网站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基于安徽林业信息网站群系统,提出子站栏目增设或变更要求。省林业厅办公室对建设需求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统一项目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安徽林业信息网这一平台,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开展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络舆情,确保安徽林业信息网成为公众获取权威安徽林业信息的第一来源。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徽林业信息网集群效应,加强各级各类网站之问的协同联动。凡主站发布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时,各子站应及时转载、链接;发布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时,涉及的部门或地区应在相应子站上及时转载、链接。

    第十三条  加强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应用服务,积极利用网络新技术新应用传播网站内容,方便公众及时获取林业信息。加强网站与报刊、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合作,增进与新闻网站的协同,最大限度地提高林业信息的影响力,将林业声音及时准确传递给广大公众。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各单位子站应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凡可通过安徽林业信息网实现的功能不再另建系统,提供一站式信息与服务。

    第十五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及子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证不同操作系统、软件系统、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内容的政府信息,都应于第一时间在安徽林业信息网公布。

第十七条  省林业厅各单位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省林业厅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

(二)省林业厅重要会议信息;

(三)林业管理工作动态;

(四)政策解读信息;

(五)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六)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各市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七)转载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林业网、安徽政府网等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子站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二)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政策及解读;

    (三)本单位提供的办事指南,要素应齐全,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业务信息等内容;

(五)本单位的公众信箱或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省林业信息网主站提供本单位和本地区产生的信息。报送信息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好内容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谨慎掌握敏感问题的分寸,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报送信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采集、审核、报送等程序,特别是要做好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泄密问题发生,杜绝出现政治错误及内容差错。

第二十一条  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出台或发布部门规章、规定或有关政策,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单位要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时,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安徽林业信息网发布权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依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惰况跟踪发布动态信息。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通过安徽林业信息网做出积极回应,阐明政策,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第二十三条  把握互联网传播规律,适应公众需求,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发布林业信息,创新信息发布表现形式,增强信息内容的吸引力和亲和力。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服务作用的林业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安徽

省林业信息网统一部署,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应通过省林业网主站发布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含办理流程图)、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文本(表格)下载、申请示范文本及审批结果等信息。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主动通过安徽林业网发布服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  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信息网提供的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应清晰、明确,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向省林业厅厅办公室报送具体变更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应按规范格式,及时将未实现在线办理的可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结果在林业信息网相关栏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在线查询。

第六章  互动交流

    第二十八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互动交流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林业重要政策文件出台前等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林业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等;开设渠道接受公众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开通的互动交流栏目,要安排专人及时受理。收到网民意见、建议或留言后,要进行综合研判,能答复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答复,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三十条  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收到的意见建议和留言等,由省林业厅办公室根据业务分工分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对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承办单位通过网站回复;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信息,由承办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形式回复当事人。

第七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子站管理部门要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为本级网站建设提供保障。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网站建设健康运行。

    第三十二条  各子站管理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指定一名子站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子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子站信息员承担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日常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子站信息员,承担与省林业厅办公室日常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并按照安徽林业信息网内容维护职责分工(见附件一)将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各栏目信息内容建设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各处室单位要积极为网站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和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装备。积极培养适应网站发展的人才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子站信息员因工作等原因调离原岗位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重新确定子站信息员并报省林业厅办公室备案。子站信息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经系统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子站管理部门要把网站建设运维经费列入预算,对信息采编、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回应关切及外聘信息员提供适当劳动报酬或稿费。

第三十六条  省林业厅不定期召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结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省林业厅办公室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特别重要的稿件和重要信息是否建立审阅机制;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第八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省林业厅办公室负责承担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数据日常备份工作,落实在安徽林业信息网统一平台上建设的子站页面和信息内容防篡改技术措施,负责主站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控。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一名系统管理员,做好本单位子站及自行建设应用系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安徽林业信息网主站暂定为二级保护。省林业厅有关单位自行开发并拟链接安徽林业信息网的应用系统,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有关要求与技术规范。

第九章  评估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林业厅办公室定期对安徽林业信息网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评选优秀信息员。

    第四十条  省林业厅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信息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对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其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关闭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网站负责人责任:

    (一)子站内容超过两周不更新,首页两周内信息更新不足10条。

    (二)网站中存在空白栏目。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檀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四)网站存在严重错别字、虚假信息或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五)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有关单位的网络建设、运行维护可参照本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林业信息网主栏目内容维护更新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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