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梅街镇姚街居委会下街组村民姚某违反《贵池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使用明火焚烧刺藤、杂灌炼山。2月14日09时30分左右,梅街镇刘街居委会岸门组村民刘某也违反《贵池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使用明火焚烧杂柴炼山。
2017年2月16日,姚某、刘某因拒不执行贵池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对其二人分别处以治安拘留五日、七日的处罚。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贵池区政府《禁火令》的有关规定,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后悔莫及。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将严格贯彻执行《贵池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对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的坚决做到“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