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中午,丁香森林派出所接线人举报,有一个东至县人驾驶一辆带有帆布篷的三轮车停放在丁香镇街上停车场,疑似猎捕野生动物。时值严打专项行动期间,接警后该所迅速向县森林公安局汇报并请求支援,在县森林公安局统一指挥与安排下,抽调民警兵分三路在丁香镇各出境路口对该车辆进行布控,并安排民警着便衣前往停靠车辆附近地点进行侦查。下午4时许,根据便衣民警提供的信息,一举将正准备运输捕获的野生动物回家的夏某某抓获,当场在该车厢内查获野生动物(疑似黄麂)死体三只和活体蛇一条,并在该车上发现有大量的猎捕工具铁夹和其它作案工具数把(件)。
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东至县官港镇人,于今年3月份先后多次流窜之我县丁香镇华桥村“朱冲”山场私自安装铁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当天猎捕黄麂3只和王锦蛇1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依法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