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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108-0001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省池州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06
废止日期:
安徽省池州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6 17:03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区、管委会)财政用于实施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主要支持纳入《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长江生态廊道国土绿化。包括支持长江岸线国土绿化工程和长江生态廊道造林工程。重点支持池州市域 162 公里长江岸线全部迎水面及背水面 100 米区域内的无林地、疏林地实施人工造林补绿增绿;在长江沿岸15 公里范围内以及长江一级支流流域内的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采伐及火烧迹地进行人工植苗造林。

(二)森林抚育。长江沿岸15公里范围内以及长江一级支流流域区域内的中幼龄林分实施抚育。

(三)退化林修复。长江沿岸 15 公里范围内以及长江一级支流流域内退化林分、竹林进行修复,以加快恢复森林植被,提升其生态功能。

(四)乡村绿化美化。长江沿岸 15 公里范围和部分一级支流流域内的 265 个村庄实施乡村绿化美化。

(五)油茶营造林。在长江沿岸 15 公里范围的长江生态廊道内,选择适宜油茶种植的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采伐及火烧迹地新造木本油料林。

(六)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

第五条 县(区、管委会)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勘察、设计、监测等技术费用,不得记提项目管理费,不得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投资项目交叉使用、重复支持,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整合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级返还收入等涉农资金投入国土绿化项目;结合乡村振兴投入,将财政投入国土绿化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结合欧投行林业贷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项目。各县(区、管委会)要充分会商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编制县级配套资金筹集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级财政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拨付县(区、管委会)。2021年市级补助资金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30日内拨付县(区、管委会),2022年市级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区、管委会),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行业主管部门为单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照《池州市国土绿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和《池州市国土绿化试点项目作业设计》要求,主要用于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乡村绿化美化及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方面,严禁挪用、占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完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保证项目资金合规、合法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合理建立项目资金台账。

第十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和货物供应商。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项目实施的费用(包括投工投劳部分),账面记录详实、准确(可以用复印件记账);非财政资金(包括欧投行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实施的,并且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的,可以用各项资金投入发生的完整的财务材料复印件,作为配套资金收支入账依据。财政资金投入的配套资金,应纳入工程项目资金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项目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对发现项目进展迟缓、资金使用、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目标责任管控,确保完成整体绩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期间,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定期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县(区、管委会)财政收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