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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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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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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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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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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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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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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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市林业局(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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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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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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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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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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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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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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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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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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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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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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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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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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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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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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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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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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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及更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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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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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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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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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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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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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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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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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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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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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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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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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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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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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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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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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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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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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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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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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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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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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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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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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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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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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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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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