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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111-00005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1年市林业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1-22
废止日期:
2021年市林业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11-22 11:26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池州市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林业局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十九、市林业局(4类)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检查

已依法取得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采伐及更新检查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

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 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

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