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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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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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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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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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主体(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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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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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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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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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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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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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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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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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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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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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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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市县级抽查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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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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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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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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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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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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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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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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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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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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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收购、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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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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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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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苗木集散地、种苗繁育场圃、造林山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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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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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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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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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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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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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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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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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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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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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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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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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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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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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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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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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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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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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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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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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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