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林业局!
今天是: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林业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211-0000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1-01
废止日期:
《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1 08:54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及工作安排,《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交阶段任务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配合。《条例》经2022年8月30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松材线虫病是指因松材线虫侵入感染松科植物而造成的一种毁灭性松树病害。松材线虫病因其传播途径广、蔓延速度快、防治难度大,是一种极具毁灭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所以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和“艾滋病”。松材线虫病原产地是北美洲,后传入日本等国家,1982年传入我国。我市现有松林面积45.89万亩。2001年,我市首次在石台县原占大镇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病面积1320亩;2008年,青阳县丁桥镇和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病面积分别为289亩、303亩;2014年,东至县金寺山林场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病面积190亩。通过多年的除治以及层层签订责任状的目标要求,我市松材线虫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2011年我市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取消了疫区,2017年东至县取消了疫区。虽然疫区取消了,但疫情一直存在。

十四五以来,我市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体系、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林长制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先后拟定池州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实施方案、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治方案,在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牯牛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制定了重点区域专项实施方案,强化疫情监测普查,狠抓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有效遏制了松材线虫病快速蔓延的势头。《条例》制定条件日趋成熟。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对森林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做了明确规定,2001年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发布了《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以来,国家林草局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政策多次调整,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法规亟需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出台《安徽省林长制条例》,明确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相关责任和义务,很好的解决了各地先行先试、行动不一致、上下不协调的问题。但对于各级林长防控松材线虫病职责只做了笼统规定,实际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鉴定目前松材线虫病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我市出台《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起草过程

1.成立起草组。2022年2月,市林业局接到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部署后,随即召开《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草案)》起草协调会,成立了《方案》草案起草工作组,制定起草方案。为提高效率,起草组成员通过微信和会议两种方式研究和沟通起草工作。

2.收集法律法规和借鉴文本。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起草组成员查询并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2部,《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条例》等行政法规3部,《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松材线虫病检疫技术》等与松材线虫病防治有关的国家及地方规范性文件12份,收集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外省市法规规章等3部作为起草借鉴。

3.《条例》初稿征求意见情况。在认真学习研究有关法规、文件基础上,主要借鉴《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同类条例文本,结合实际,市林业局提出《条例》(初稿征求意见稿),于2月15日-3月16日,在市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月25日-3月4日书面征求各县、区、管委会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意见,收集反馈意见17份,并对合理性建议进行采纳。

4.开展县区调研。3月7日至11日起草工作组结合全省松材线虫病分片包保督查,分别赴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风景区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座谈和实地考察,3月-7月, 省、市人大赴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各县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森防机构负责人,乡、村两级林长参加会议,并围绕《条例》(初稿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对不同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反复推敲,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5.修改完善。《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林业局 2022 年 3月14日党组会研究通过,于3月17日正式报送市司法局。3月25日,市司法局反馈第一轮修改意见,市林业局和市司法局共同修改后,于4月1日提请《条例》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与专题讨论会审议,审议后,经双方集体办公修改。4月2日,市司法局再次反馈新一轮修改意见,对照本轮修改意见,市林业局照单全收,对《条例》修改完善。

6.审议公布。4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形成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6月28日,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草案表决稿), 8月30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17日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三、工作目标

制定《条例》旨在明确防治责任,实行最严厉的检疫措施,严格控制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运、加工、使用,规范病死松树清理除害等,依法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控力度,维护全市松林生态安全。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第一条阐述了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池州市松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安全,法律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第二、三条说明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了松材线虫病防治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明晰了市、县、乡三级政府以及各类开发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松材线虫病防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规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在松材线虫病防治中应该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公共资源交易、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海关、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八条主要是对单位和个人参与、支持松材线虫病防治中的鼓励性规定,以及对于单位和个人发现松科植物有异常情况或者死亡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规定了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自然保护地、城市园林绿化部门、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等单位在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中的职责。

第十条规定了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实施。

第十一条是疫木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二条至十五条是关于调运检疫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是对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松科植物以及提高松林抵御松材线虫病的能力的保护性规定。

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是处罚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松材线虫病、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疫木、疫区和重点区域的名词解释。

第二十四条是条例的生效日期。


解读人:市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 张亚萍

咨询电话:0566-281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