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四项林长制改革制度的通知》(厅〔2018〕29号)和《池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池办秘〔2017〕105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全面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督察。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察主体不同,分为市总林长(副总林长) 督察、市林长督察、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市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 市总林长(副总林长) 督察。由市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和市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 市林长督察。市林长对市林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三)市林长制办公室督察。负责对市林长批办事项,市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四)市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市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和市林长委托事项进行督察。
三、督察内容和方式
各督察主体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方式进行例行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督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为: 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措施制定和工作落实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督察制度、考核办法、信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 市林长制工作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市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督察程序
根据督察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 (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形成报告。督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主体在督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察对象按照督察建议书 (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察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察主体应在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 意见书 ) 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察情况予以通报。督察结果作为林长制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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