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推行林长制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四项林长制改革制度的通知》(厅〔2018〕29号)和《池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池办秘〔2017〕105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党委、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土绿化、资源保护、林业改革与林业经济、林长制重点工程、林长制推进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市总林长领导下,由市林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自评。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和市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于 12 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报至市林长制办公室。
(二)市级考核。市林长制办公室根据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三)评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
四、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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