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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312-0001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21
废止日期:
文字解读:《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1 11:50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明确了全国湿地保护的总体要求、空间布局、重点任务等。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晰中长期目标和主要思路举措,有利于巩固近年来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成果,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全省湿地资源,促进绿色发展,不断推进我省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安徽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制定本规划。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0月《全国湿地保护规划 (2022-2030年)》印发后,省林业局深入调查全省湿地资源,摸清本底状况,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编制了《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2023年4月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湿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2023年7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送审稿)》。2023年9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同意后于2023年11月以省林业局名义印发至各市人民政府,并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送审稿)》包括发展现状、总体要求、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五个部分内容。

(一)发展现状。主要介绍了我省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我省湿地面积与分布、保护成效以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总体要求。在《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框架内,按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布局、系统治理,统筹协调、科学施策,聚焦重点、引领带动的原则进行规划。规划期限为2022—2030年,分两个阶段制定规划目标,其中,2022—2025年为第一阶段,2026—2030年为第二阶段。

(三)空间布局。根据我省湿地分布特征和现状,将全省湿地划分为“长江流域湿地区”、“淮河流域湿地区”和“新安江流域湿地区”三个区域,针对区域现状、主要问题、发展定位和主攻方向等方面,区域性布局湿地保护修复任务。

(四)重点任务。包括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湿地水位调控机制、探索湿地价值转化路径、强化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开展湿地多元科普宣教、优化湿地生物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科技支撑等十项重点任务。按照规划目标的两个阶段,有序发布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持续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环境,至2025年全省湿地保护率达到55%,至2030年全省湿地保护率达到57%。

(五)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法治保障、规范机构建设、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工程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六个方面提出具体保障措施。


政策解读单位:省林业局

联系人: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周小春

咨询电话:0551-62634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