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巡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增强林长责任意识,依据《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区域,是指划定各级林长责任的行政区域或生态区域。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省、市、县(市、区)级林长通过“四不两直”、调研督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下一级林长履行《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乡镇(街道)级林长定期指导、督促村(居)级林长履行职责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村(居)级林长定期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查以及协助督促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以及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第四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清单,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森林、湿地和草地资源、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责任区域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建立省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市、区)级林长每2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居)级林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的林长定期巡林制度。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防控等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各级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密巡林频次。
第六条 市县乡村级林长应当下载安装并登录使用林掌APP,如实记录巡林及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七条 市县级林长协助或联系单位应当做好本级林长巡林方案制定、服务保障、发现问题整改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提醒函和督办函制度,及时提醒本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督办下一级林长针对巡林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改。整改应当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向上级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林长巡林情况纳入林长制实施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巡林任务完成、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林长巡林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