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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405-0000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四项林长制改革制度的通知(省级会议制度、省级工作督查制度、省级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1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四项林长制改革制度的通知(省级会议制度、省级工作督查制度、省级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1 17:06 来源: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林长制省级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林长制,进一步规范林长制省级会议,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省级林长会议

(一)省级林长会议由省级总林长或总林长委托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省级总林长、省级副总林长、省级林长会议成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

2.研究讨论全省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制定推行林长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主要任务;

5.需省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省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即时召开。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衔接。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省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省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省级林长专题会议由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为省级总林长、省级副总林长,省委、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省级林长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省级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衔接。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发。

三、省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省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省级林长制办公室会议人员为省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等。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有关事项;

4.检查督促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组织林长制省级考核等;

5.需要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

 

 

 

安徽省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省林长制工作的督察指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察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省级林长会议、省级林长专题会议和省林长制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二、督察主体及对象

根据督察主体不同,分为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省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和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督察。由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和省直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二)省林长制办公室督察。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省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三)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三、督察方式

省级督察分为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分工负责的原则,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年一次,督察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

专项督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四、督察程序

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向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形成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

(四)结果反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主体在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察对象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察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建立台账。督察主体应在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五、结果运用

省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察情况予以通报。督察结果纳入林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安徽省林长制省级考核制度(试行)

 

为做好全省推行林长制省级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市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5.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二)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方面

6.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情况;

7.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木采伐限额和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公益林、天然林管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8.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益林补偿政策落实情况;

9.湿地、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的森林生态系统修复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情况。

(三)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方面

10.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情况;

11.森林城市(镇)、森林村庄、森林长廊创建以及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1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防护林、退耕还林、农田林网、石质山地造林、矿山复绿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四)提升森林质量效益方面

13.商品林集约经营、森林蓄积量增减、林业产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情况;

14.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森林结构优化、生态服务能力提升等情况;

15.国有林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林业改革推进情况。

(五)预防治理森林灾害方面

16.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扑救能力建设、应急值守等情况,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等情况;

17.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情况。

(六)强化执法监督管理方面

18.地方林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9.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等情况;

20.林业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

四、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由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林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五、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市自评。各市每年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对照考核实施细则开展自查自评,于12月底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报省林长制办公室。

(二)省级考核。省林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市自评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

(三)审核认定。考核结果报省级林长会议审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特大林业灾害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考核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下一级总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八、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要严守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考核办法。

 



安徽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健全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等;

(二)每年3·12植树节前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全省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森林和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五)依托省林业厅网站,开辟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

(六)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