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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22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2 09:54 来源: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2024320

 

安徽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要湿地督查工作,查处重要湿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局负责督促指导全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成立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省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排查对象主要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等。

第四条  排查主要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领导有关湿地指示批示情况;

(三)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报批和实施情况;

(四)重要湿地内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五)重要湿地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侵占、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第五条  排查线索:

(一)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移交、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遥感监测、信访举报、舆情涉及的问题线索;

(三)各地排查上报的问题整改情况;

(四)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第六条  省林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

  根据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组建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承担具体排查任务。

工作组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人选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工作组成员从省林业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任务需要邀请专家参加。工作组设联络人1名,由省林业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协调调度排查工作。

  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工作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等制度。

第十条  排查工作组应当下沉到核查问题点位,必要时可以从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调阅资料。

工作组排查问题点位时,赴现场人员应不少于2人,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签字负责,不处理具体问题。

第十  查进驻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排查报告。排查报告经领导小组审议后,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视情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违规问题,由省林业局转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由省林业局挂牌督办;特别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由省林业局自办。

第十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湿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  排查中发现的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纳入全省林长制考核。

第十四条  做好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督查装备设备。抽调人员的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排查期间,涉及区域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协调联络人员,积极配合开展排查工作。

第十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的重要湿地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