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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406-00002 组配分类: 投诉举报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6-05
废止日期:
湿地保护修复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5 10:31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