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林业局!
今天是: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池州市林业局 > 主动回应
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407-0000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安徽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02
废止日期:
安徽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0 来源: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网6月25日消息,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的通告公布。通告称,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哺乳类、鸟类禁猎期为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禁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经科学评估后对禁猎期作适当调整。
通告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通告指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猎捕。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采取猎捕调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猎捕活动应当避免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