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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003280300W/202306-00022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池州市林长巡林制度(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01
废止日期:
池州市林长巡林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1 10:21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增强林长责任意识,依据《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和《安徽省林长巡林制度(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区域,是指划定市、县(区)、、村四级林长责任的行政区域或生态区域。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全市各级林长履行《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规定的职责,对辖区内森林资源和所负责的责任区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巡查、调研指导,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交由有关单位处理并协调解决。市、县级林长通过“四不两直”、调研督导、座谈交流等方式,督促责任区域下一级林长履行《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乡镇(街道)级林长定期指导、督促村(居)级林长履行职责以及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协调处理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隐患以及破坏林业资源行为。村(居)级林长定期组织、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护林巡查以及协助督促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履行主体管护义务,及时上报和协助解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以及劝阻非法采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清单,主要包括:造林绿化,森林、湿地和草地资源、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林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责任区域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建立市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市、区)级林长每2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居)级林长每半月不少于1次的林长定期巡林制度。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防控等重点时期、重要节点、敏感区域及问题多发频发的地区,各级林长应作为巡林重点,加密巡林频次。

第六条  全市各级级林长应当下载安装并登录使用林掌APP,如实记录巡林及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市县级林长协助或联系单位应当做好本级林长巡林方案制定、服务保障、发现问题整改督办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查。

  市县两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提醒函和督办函制度,及时提醒本级林长开展巡林工作,督办下一级林长针对巡林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整改。整改应当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向上级林长和林长制办公室报告。

  林长巡林情况纳入林长制实施考核内容,重考核巡林任务完成、发现问题处理等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