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依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和除外。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以下活动,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护主要保护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根据以上规定,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开展松材线虫病等病(枯)死木清理。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人工林生态补偿,目前针对自然保护区林木补偿主要是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最初2001年每亩每年补助5元,提高到现场的15元,尽管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但与商品林经营收益相比,差距仍较大。为此,我们将继续向国家和省里建议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以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权益。同时,我省从2019年开始在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试点开展集体林赎买或租赁,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赎买或租赁,试点结束后将在全省推开。届时,我们将积极争取将全市自然保护区纳入范围,推动自然保护区集体林赎买或租赁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开展赎买工作,以弥补林权所有者因保护区内林木禁止采伐造成的损失补偿。
池州市林业局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科赵念念
联系电话:13856695602
抄送:市政府议案提案科、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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