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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相关单位、驻池相关单位:
《池州市总林长指令发布制度》业经市委第17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池州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抄报:省林长办,各市级林长
抄送: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林长办、林业局(环境资源保护处)
池州市总林长指令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保障总林长履职,切实加强提升林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障林长制改革取得实效。根据《中共安徽省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总林长,是指市、县(区)的总林长和副总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指令,是指总林长在林业保护发展的重要事件节点,通过发布指令对林业重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第四条 各级总林长令发布工作由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根据林业重点工作,总林长令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中央、省、市森林督查和生态环境督察发现问題整改的工作部署;
(三)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自然保护地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湿地草地保护、造林绿化、森林防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碳汇交易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重点工作部署;
(四)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部署。
第六条 总林长指令发布形式以书面印发为主,由总林长签署后,林长办统一格式发布;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发布等形式为辅,经总林长同意或批准,林长办实施。
第七条 总林长令发布后,同级林长办公室应及时下发至各地、各林长联席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八条 考核评价林长制工作时应将各地贯彻落实总林长令部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按程序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条 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总林长令情况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贯彻落实总林长令部署工作,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条 积极总结和大力推广贯彻落实总林长令的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及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