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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林业 / 池林办字
标题: 关于印发《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池林办字〔2024〕29号
成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日期: 2024-04-28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保护站 咨询电话: 0566-2812243
关于印发《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17:10
来源:池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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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风景区农林水利局:

《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已经市林业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池州市林业局 

                                                     2024428

  

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池州市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筛选推荐,池州市林业局审定聘任,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自由时间,自愿为池州市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义务服务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

第三条 池州市林业局负责监督员的聘任、解聘、管理、评估等工作。对监督员义务监督活动酌情奖补。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实践;

(二)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热心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敢于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作斗争;

(三)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野生动物保护相关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愿意承担监督员职责,能够保证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素质和身体条件;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1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征求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及其本人意见,由池州市林业局审定后续聘。

第六条 监督员职责:

(一)负责所规定区域范围内野生动物保护义务监督工作;

(二)义务监督工作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履行义务监督员承诺,传播义务监督员理念,积极参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义务监督活动;

(三)向公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

(四)对负责区域范围内非法食用、猎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反馈;

(五)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六)反映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参加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培训;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监督员工作机制:

(一)分片工作机制:各监督员按照规定对负责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督员日常工作管理和督促;

(二)监督机制:监督员采取明察暗访、现场监督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三)反馈机制:监督员要善于发现和归纳总结问题线索,并及时向辖区内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四)办理机制: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专人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收集汇总,按程序做好问题线索的核定、处理,并向监督员反馈办理结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五)考评机制:池州市林业局每年对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监督员给予表彰。

第八条 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池州市林业局批准,予以解聘: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不履行监督员承诺或未能通过年度评估;

(四)有损害林业主管部门形象的行为;

(五)以监督员的名义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制度202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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