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局各科站室、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经研究同意,现将《池州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 林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 林业行业重大(一般)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台账
池州市林业局
2023年6月12日
池州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2023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池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池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暨夏季安全生产大排查方案的通知》和市森防指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严肃认真抓好专项行动,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围绕涉林重要领域、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摸清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及时堵塞防控漏洞,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安委办的指导下,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1.研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学习研究有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开展自查自改。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专项整治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每月至少1次)。
2.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组织开展动火等危险作业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外包外租等经营活动排查整治。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格落实林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加强监管培训。要充分利用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检查事项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建立倒查机制。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推进和事故防控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及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视实际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3.确保监管效能。可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检查、交叉互检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行业内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沟通合作。针对重点难题,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对林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进行帮扶指导。
三、涉林重大事故专项行动工作内容
1.森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针,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按照市森防指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违规用火行为查处两个专项行动,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防灭火队伍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隐患,包括是否对扑火队员、护林员和重点人群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和紧急避险训练,是否层层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制度,重点地区是否建设半专业扑火队和携装巡护,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等。(责任部门:森林防火科牵头、各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区域。以下需各县区林业局落实的,不再列出)
2.营造林生产。重点排查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营造林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完善营造林安全制度,是否对营造林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对大型施工机械作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现象,是否落实新造林水土保持措施,是否落实古树名木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规范化学农药管理等。(责任部门:造林绿化科牵头、林业工作站、绿化办、森林病虫防治管理站配合)
3.木竹材采伐。重点排查木竹材采伐和贮木等重要环节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采伐作业人员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伐现场是否配备安全监督员,木竹堆垛现场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
4.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重点排查有关场所现有条件、安全和卫生设施、野生动物种源、养殖单位证照、谱系档案、经营台账、野生动物防逃逸设施和技术、警示提醒、应急方案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督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防措施。(责任部门:自然保护站)
5.木竹材加工。重点排查木竹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加工流程、木竹锯台加工设备、安全生产环节、木竹料堆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包括是否符合厂房建筑耐火等级,是否将生产区、木材堆场、行政管理区、生活区分区布置,是否严格落实粉尘车间电焊作业动火审批手续,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具,是否加强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等。(责任部门:产业站、森林防火科)
6.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山场在枯死松树冬春季集中除治和即死即清时,是否开展作业安全培训,山场安全管理;防治器械是否质量合格,使用安全;运输车辆是否开展安全检测;使用磷化铝等剧毒药物山场,是否设置醒目警示标牌。(责任部门:森林病虫防治管理站)
7.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重点排查是否开展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包括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以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监测巡护,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野外监测巡护人员是否在岗到位,是否做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野外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责任部门:自然保护站、升金湖管理处)
8.林草危险化学品。全面排查各类林草危险化学品数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重点检查林草生产经营单位存储、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责任部门:森林病虫防治管理站、森林防火科)
9.林区道路交通。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等重点区域是否在恶劣天气加强道路气象预警,深化林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是否组织开展林区断头路、水毁路、坍塌路、垮塌桥、病害桥等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是否在弯路、坡道、交叉路口、桥梁、隧道等事故易发地段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安装防护装置;是否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林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等。(责任部门:自然保护地处、产业站、种苗站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0.林区汛情。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等重点林区湖面、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边坡、低洼地带、易堵易涝、山体滑坡、临山临水房屋等危险地段的安全隐患,严防强降雨期间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包括排查林区水、电、油、气等基础设施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做好雨季防汛、防排水、防雷电“三防检查”。(责任部门:自然保护地处、产业站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消防安全。重点排查办公院区、办公大楼、办公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包括是否更换过期消防设备和器材,是否检修燃气设备和管线,是否加强老旧用电线路和燃气管道的维护和改造,是否重点整治违章搭建使用彩钢板、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规电气焊作业、电源火源管理不到位、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办公室)
12.外业工作。重点排查是否完善本单位外业工作安全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包括是否开展外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紧急避险训练,针对不同地区外业工作,确认自身身体情况,带好自身防护装备,配带实用通讯装备,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提前进行安全风险预判,选择有经验、熟悉当地地形环境的向导陪同,禁止单人野外作业,充分做好外业工作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部门:森林资源管理科牵头,局各科站室配合)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各科站室和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18前)。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排查重点和整治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组织自查(2023年6-8月)。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指导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林业系统重大风险隐患台账(见附件1),按规定主动报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监督检查(2023年9-11月)。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加强工作部署,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逐级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严查各类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梳理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推选行业内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加强在行业内部学习借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做到人员下沉,力量下沉,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竹木材加工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开展排除整治,确保专项行动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要狠抓过程管理,做到治理有效,督促指导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要树牢鲜明导向,明确奖惩措施,严惩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的违规用火、违法违规采伐、无证加工经营等导致安全事故行为。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整改,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筑牢安全防线。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林水利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需结合专项行动方案,加强工作经验总结和信息报送,每月25日将《林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报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联系人:郑滋鹏,联系电话:13399667007)。
各县区林业局、升金湖保护区管理处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林业局,并于2023年8月2日、12月2日前分别报送各阶段贯彻落实情况。市林业局将定期调度各地各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情况调度表附后),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附件1
林业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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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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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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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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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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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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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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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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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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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主管部门对林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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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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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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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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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亲自研究专项行动,未带队进行检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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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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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抽查检查的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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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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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帮扶指导的林草生产经营单位总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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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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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各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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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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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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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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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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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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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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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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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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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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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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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由市林业局汇总市县两级数据上报,每月1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