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管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处:
现将修订后的《池州市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附件:池州市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池州市林业局
2022年2月15日
池州市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履行林业部门职责使命,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林业系统组织、参与处置的各类森林防火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本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林业局有关科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密切协作,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各类森林火灾。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林业系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森林防火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应设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林业系统森林防火工作。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传达防扑火期间领导指示精神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在市林业局网站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搜集森林火灾相关舆情;以及必需的车辆、值班人员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局财务室负责筹措和拨付防扑火救灾资金。协调申请补充防扑火消耗市级储备物资所需资金。会同有关科室制定受灾地区森林资源恢复计划。局森林资源管理站提供林区特别是火灾发生地域的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协调指导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森林资源损失,制定火烧迹地森林资源清理及资源恢复方案。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协调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和威胁保护地资源及重要设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局森林防火科牵头开展市林业局层面扑救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与扑火前指保持通信联络,实时掌握火情动态、兵力部署等;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森林火灾信息;适时组织火情会商,下发各类文电,传达领导指示精神,安排部署具体扑救工作;根据扑火需要和前指请求,紧急调拨扑火所需物资装备等;必要时牵头组织赴火场工作组赴一线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 扑救指挥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处置的指导,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积极处理措施。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 责指挥。具体情况按照《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4 专家组
各级林业部门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实施跨县域增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 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跨县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原则上优先调动市地共建队伍,增援扑火由市林业局统筹协调。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根据《池州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由应急管 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 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 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 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
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 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 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4.2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执行有火必报制度。局办公室、森林 防火科负责市林业局日常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履行森林防火 应急值守、信息汇集传递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全年每日 24 小时值班制度,随时保持与市政府值班室、市森林草原防灭 火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林业部门防火机构的信息联络畅通,负责接处各市林业部门森林防火及相关单位传送的各种森林火灾信息。接报森林火灾信息后,值班人员立即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对于重要火情,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等方式报告市政府和市林业局并视情通报各有关处室、单位。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国家林草局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3)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级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12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火情早期处理
5.1.1 处理原则
(1)责任落实原则。各级林业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森林经营单位承担经营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承担火情早期处理职责。
(2)协同配合原则。火情早期处理是地方各级政府、林
业部门、应急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共同做好所辖区域的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快速响应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实行报扑同步,在迅速组织火情早期处理的同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以人为本原则。在火情早期处理过程中,根据扑火人员构成和装备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5.1.2 主要任务
主要包括火险预警、火情的监测、报告以及积极实施早期处理。
5.1.3 处理力量
火情早期处理的主要力量为各级林业部门、应急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的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靠前驻防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保障力量为各级林业部门、应急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镇街道的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及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
5.1.4处理程序
(1)各级林业部门、应急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基础上,结合林区物候、森林资源分布、可燃物情况等,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
(2)按照预警响应机制的规定,各类防扑火力量上岗到位,进入备战状态,靠前部署扑火物资和扑救力量。
(3)利用视频监控以及护林员地面巡护等手段,不断提高及时发现火情的能力。
(4)发现火情后,森林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林业部门和应急部门报告。
(5)各级林业部门、应急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加强火情处置的指导,并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
(6)有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应立即组织进行早期扑救,同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未配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的,在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开展扑救工作。
(7)各级指挥人员应根据火场地形、气象、植被、道路、水源等情况科学判断火情态势,合理调配扑救力量,阻止火势蔓延,及时扑灭火情。
5.1.5 处理保障
(1)各级林业部门应认真履行行业指导职能,监督检查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防火责任落实情况,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和必要的保障支持。
(2)各级林业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一线的火情监测队伍、护林员队伍和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国有林场林区、森林地区的自然保护地等应建立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能够及时对本辖区内的火情进行早期处理。
(3)加强对防扑火指挥员、值班员、瞭望员、巡护员、护林员及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相关技术保障人员等的业务培训。
(4)巡护员、护林员及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防火宣传,开展携装巡护,提高火情早期处理能力。
(5)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和防扑火装备中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及时储备、更新防扑火机具、装备等物资。
5.2 分级响应
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2.1 Ⅲ级响应措施
(1)市林业局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火灾发生地林业部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力配合当地森防指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派员或者根据需要派出局工作组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通知林业系统相关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局相关处室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各项准备。
(5)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
5.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林业局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市林业局派出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林业系统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施增援扑火;
(4)根据需要就近协调林业系统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局相关处室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工作。
5.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下,市林业局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副总指挥单位,参加赴一线工作组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增加林业系统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调扑火装备和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参加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灾监测、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4)牵头灾情评估组,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5)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5.3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5.4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县区增援的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5.5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森林防火单位应建立专业或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根据池州市森林资源分布和市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布局,将全市划分为 4 个森林火灾扑救区域,全市市地共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根据市林业局指令,实行跨县域支援。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业部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工作需要。
6.3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7.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 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林业局及时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局森林防火处牵头对扑火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7.5 扑火力量组成
贵池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贵池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青阳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青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贵池区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石台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石台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东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东至县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东至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石台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