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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2-02-2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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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林业局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局领导班子、升金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管理局,下同)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局机关科(室、分局、站)(站为局属事业单位,下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坚持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完成林业工作相结合,坚持与各级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并纳入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责任范围
    (一)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的科(室、分局、站)及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局机关科(室、分局、站)对本科(室、分局、站)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人工作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管理局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其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其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内容
(一)局和管理局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中央、省、市有关的反腐倡廉的指示和党纪政纪法规及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4、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推荐)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开展各项反腐败斗争专项治理工作。
7、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二)局和管理局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实施计划,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2、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治理并清除腐败现象。
3、及时排除反腐败斗争中的阻力和干扰,领导查处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纪案件。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处理好人民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问题。
4、组织好本单位党风廉政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发现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5、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理好配备、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局和管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或领导班子分工的反腐败斗争专项任务。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制定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并狠抓落实。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意见并向领导班子报告。
5、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带头廉洁自律,教育管理好配备、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四)局机关科(室、分局、站)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反腐败斗争专项任务,并及时请示、报告。结合本业务工作特点,加强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
2、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反腐倡廉的指示和廉政法规、规定,提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3、及时解决本科(室、分局、站)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本科(室、分局、站)工作检查和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带头廉政自律。
5、加强政风、行业和职业道德建设,及时纠正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局党组负责对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年终书面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局党组组织局机关科(室、分局、站)和管理局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前,科(室、分局、站)和管理局应书面报局党组。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局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同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执法犯法、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报局党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池州市林业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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