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池州市林业局!
首页 / 资讯中心 / 林业要闻

《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1-23 09:38
[字号: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6月11由市政府颁布实施,11年来,对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生态建设的日益重视,该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同时,该办法与2009年12月16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部分条款内容相矛盾。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意见》(池人常[2014]12号)文件要求对《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市林业局等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对原有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办法》主要内容

《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职责。

第二章,认定,共4条。主要内容是古树名木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养护,共4条。主要内容是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的确定和职责以及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章,管理,共9条。主要内容是古树名木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7条。主要内容是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解释和生效施行时间。

三、《办法》修改重点条款说明

1、《办法》第四条中,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进一步细化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用途。

2、《办法》第五条中,将城市规划区改为城市建成区,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范围的责任。

3、《办法》第八条中,将古树名木认定的保护等级改为三级,与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统一。

4、《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一级、二级、三级古树分别由省、市、县认定公布。

5、《办法》第十条中,结合我市实际,将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按三级古树保护管理,为今后我市古树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6、《办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设置古树名木保护牌的规格、内容,使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达到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求。

7、《办法》第五章中,明确了因养护不善、破坏、移植、砍伐等行为对古树名木造成损伤或死亡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池州市林业局

池州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