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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池州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5-01-2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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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2014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并以池政[2015]2号文件下发,自2015年元月1日施行。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制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为生长在池州境内的古树名木撑起了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根据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保护为主、专业养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将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育等工作。
    规定要求,林业、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其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规定强调,古树名木受法律保护,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者,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古树名木身上刻划、钉钉、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剥损树皮、掘根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处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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