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林业局,九华山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将《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池州市林业局
抄报:省林业厅
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林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提高凝聚力、战斗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创建森林城市、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等重点工作顺利实施,推进生态强市建设,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林业局考核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 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原则;
(三)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原则;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林业局办公室、监察室牵头组织,市局各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做好专项考核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考核意见。
第五条 考核分值:总分1000分。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年度主要工作实绩(800分)
1、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包括年度造林绿化实绩、林木育苗及绿化苗木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职责内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开展情况(350分);
2、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要是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林地管理情况等(100分);
3、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要是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100分);
4、林业产业与国有场圃管理工作(50分);
5、森林防火工作(100分);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100分)。
(二)日常考核(100分)
1、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50分);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林业工作重要部署及领导批示事项办理情况(10分);
3、宣传信息工作(20分);
4、信访等重要案件办理(20分)。
(三)局领导评议(100分)。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进行评价、赋分。
(四)加分事项。
1、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
2、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和省委、省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
3、获得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和市委、市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
4、获得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和市委、市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自评报告(一式15份)报局办公室。
(二)各单项年度实绩考核、赋分等,以及局领导评议,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局办公室、监察室对各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于次年1月10日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公示、发布。
第八条 考核奖励。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情况在全市林业系统通报,并抄各县(区)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考核对象,实行评优“一票否决”。对林业主管部门班子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附: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赋分细则(试行)
全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赋分细则(试行)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得分 | ||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350分) |
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任务完成情况(250分) |
按市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考核办法考核、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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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任务完成情况 (20分) |
林木育苗及绿化苗木基地建设任务完成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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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职责内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80分) |
1、创森宣传工作(20分); 2、创森档案管理(20分); 3、创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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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100分) |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10分) |
1、未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本项得分为0; 2、在责任制考核执行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奖惩不落实、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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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管理 (30分) |
1、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木采伐审批的,发现一次扣5分; 2、辖区内发生违法采伐林木刑事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 3、因采伐问题被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报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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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 (30分) |
1、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的,发现一次扣5分; 2、辖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发现一次扣5分; 3、因使用林地问题被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通报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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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监测 (10分) |
未按时序进度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的,扣10分。(当年没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任务的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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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定(10分) |
未按时完成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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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管理 (10分) |
1、未能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建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并承担林权管理、林权交易和综合服务的,扣5分; 2、未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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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100分) |
野生动植物 和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 (50分) |
1、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未按规定查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重大刑事案件每起扣10分,一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每起扣5分; 2、无证运输、驯养繁殖(人工培育)、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三有”动物)和野生植物,未按规定查处,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起扣5分; 3、因监测、救护不力,导致野生动物伤亡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4、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期内监测日报不及时,发现一次扣1分;监测值班人员脱岗,发现一次扣2分; 5、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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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与 湿地(森林) 公园保护管理 (40分) |
1、未按规定及时编制、修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每个单位扣5分; 2、没有按照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设立界碑、界桩和宣传警示牌的,每个单位扣3分。 3、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案件的,每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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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监测(10分) |
未按规定完成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任务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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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与国有场圃 管理工作 林业产业与国有场圃 管理工作 (50分) |
1、不按相关规定对林业龙头企业、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示范景区、森林公园等重点林业产业开展动态监管并上报相关材料的,发生一次扣5分; 2、不按规定组织重点林业产业参加林产品博览会、展销会的,扣5分; 3、不按计划组织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不监督国有林场按林场经营方案经营的,扣5分; 4、国有林场不能按规范组织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发生一次扣5分; 5、国有林场苗圃及其他林业产业职工出现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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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 (100分) |
1、责任制建设:森林防火未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5分;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的扣5分; 2、机构与队伍建设:森林防火指挥、办事机构不健全,无专项编制和专职人员的扣5分;未组建30人以上县级专业扑火队伍的扣5分;无专业扑火队伍营房和经费保障的扣5分; 3、经费投入: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林业专项经费除外)的扣5分;未完成国家、省、市森林防火有关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扣5分; 4、业务建设:未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进行预案演练、修订的扣5分;未建立森林火险预警机制,并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的扣5分;未按时核实反馈林火卫星热点信息、报送工作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的扣5分; 5、工作成效:林火热点发生率大于1宗/10万亩的扣5分;森林火灾发生率大于1宗/30万亩的扣5分;森林火灾受害率高于0.5‰的扣10分;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扣10分;发生持续燃烧24小时以上或受害森林面积达10公顷以上森林火灾的扣10分;风景名胜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部位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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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100分) |
1、林业有害生物“四率”指标完成情况。其中:成灾率不达标的,扣55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达标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5分,直至该项指标(每项15分)扣完; 2、林业有害生物“双线”目标责任制签订情况。县(区)政府、乡镇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10分;县(区)、乡镇林业主管部门没有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扣5分; 3、未按规定、按时上报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数据的,每次扣1分; 4、松材线虫病首次发现发生面积超过3个小班的,扣10分;未能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的,扣10分;美国白蛾首次发现超过2个乡镇级疫情发生点、面积超过60公顷的,扣10分;美国白蛾防治后平均有虫株率超过2%的,扣10分; 5、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 6、对社会举报、上级机关检查、外地查处的检疫案件,经调查属实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每一次扣10分; 7、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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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考 核 日 常 考 核 (100分) |
廉政建设 (30分) |
1、班子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本项得分为0; 2、班子其他成员或副科级以上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一起扣15分; 3、机关或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所辖林业站所职工因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每出现一起扣10分; 4、辖区内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涉林职务犯罪的,每出现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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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 (20分) |
1、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基层站所有不规范执法现象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2、市级以上纠风部门或市林业局收到公路“三乱”举报的,或因公路“三乱”问题、不规范执法问题等被媒体曝光的,经查实,属于不规范执法的扣10分,属于“三乱”的扣20分; 3、在市级以上纠风部门组织的治理公路“三乱”明查暗访中,受到国家、省或市级点名批评或通报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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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信息 工作 宣传信息 工作 (20分) |
1、林业重大宣传活动。未按要求完成市局交办的宣传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5分; 2、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包括《中国绿色时报》)宣传不少于5条,每少一条扣1分;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不少于12条,每少一条扣0.5分; 3.重要林业信息发布。在安徽林业信息网“林业要闻”和“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专栏发表信息不少于4条,每少一条扣0.5分;在池州林业信息网发表信息不少于24条,每少一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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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部署及领导批办事项办理 情况(10分) |
1.全市性重要林业工作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等贯彻落实情况,每少报一次扣0.5分; 2、对市林业局及领导交办工作,没有按时办理的,每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高、要求重办的,每件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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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 (20分) |
对市转交办要求反馈的信访件,未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指定具体时间的按60日内算)反馈办理结果的,每件扣1分;集体访、市局交办的重要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并报办理结果的,每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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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评议(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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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事项 |
1、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10分; 2、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5分; 3、获得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林业综合性表彰的,每项加4分; 4、获得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以及市委、市政府林业单项表彰的,每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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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项扣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