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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林业局干部职工公寓房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池州 发布时间:2017-03-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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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公共宿舍(公寓房)管理,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职工公共宿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直机关单身干部公寓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条件

1、在主城区无住房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经组织部批准交流到本单位工作,且主城区无住房的挂职干部。

3、因特殊情况由局领导批准的其他人员。

无住房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如房产局房产查询等证明)。

二、入住程序及租金

1、符合入住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经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根据房源实际,安排干部职工签订协议、租赁入住。

3、职工宿舍租金参照市直公有住房租赁标准(市房管局池房[2006]45号),按照建筑面积每月2.6/㎡,由财务室月收取租金。房租标准可参照房管局和市场价格定期提高。

三、注意事项

1、入住职工宿舍的使用人必须与本单位签订入住协议,双方约定交纳水电费、租赁费等有关事宜。

2、租赁时,单位做好水电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损坏的水电设施、用电线路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职工宿舍使用安全。

3、职工宿舍内现有配备的设施设备要进行移交登记并签收,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配备设施设备以外添置的设备物资或装修由使用人自理,退租时不予补偿。

4、职工在主城区购置住房后,应当及时退还租赁的宿舍,终止协议并做好交接。

5、职工宿舍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使用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2)利用入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租赁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4)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单位的;

5)单位对职工宿舍另有安排和搬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退让住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本管理办法自20173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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