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局干部职工公共宿舍(公寓房)管理,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职工公共宿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直机关单身干部公寓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条件
1、在主城区无住房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2、经组织部批准交流到本单位工作,且主城区无住房的挂职干部。
3、因特殊情况由局领导批准的其他人员。
无住房证明由申请人提供(如房产局房产查询等证明)。
二、入住程序及租金
1、符合入住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2、经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根据房源实际,安排干部职工签订协议、租赁入住。
3、职工宿舍租金参照市直公有住房租赁标准(市房管局池房[2006]45号),按照建筑面积每月2.6元/㎡,由财务室月收取租金。房租标准可参照房管局和市场价格定期提高。
三、注意事项
1、入住职工宿舍的使用人必须与本单位签订入住协议,双方约定交纳水电费、租赁费等有关事宜。
2、租赁时,单位做好水电设施安全检查,对老化损坏的水电设施、用电线路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职工宿舍使用安全。
3、职工宿舍内现有配备的设施设备要进行移交登记并签收,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配备设施设备以外添置的设备物资或装修由使用人自理,退租时不予补偿。
4、职工在主城区购置住房后,应当及时退还租赁的宿舍,终止协议并做好交接。
5、职工宿舍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使用权:
(1)使用人将房屋使用权擅自转租、转借或转让的;
(2)利用入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租赁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4)退休、离职或调离本单位的;
(5)单位对职工宿舍另有安排和搬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退让住房,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