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出差管理,节约差旅费支出,根据《池
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财行〔2014〕91 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2017年2月20日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常驻地是指市域内池州主城区,即东至江南产业集中区、南至马衙和里山街道办事处、西至涓桥镇,下同。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填制出差审批单。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应填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目的地、出行路线、出行方式、出差人数、出发和往返时间等要素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因会议、培训和考察等事由而短期出差的,在填制出差审批单的同时,还应附举办方(组织方)的正式书面通知。
第四条 出差审批。一般人员出差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副处级领导出差的,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出差的,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涉及公车出行的,局办公室在出行方式上备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除特定事项外,一般性
性派出多名人员出差的,应事先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市域内从事一般性公务,原则上要求当天往返。一天内出差多个地方的,按一天计算。需要食宿的,要经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 禁止先出差后审批,对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
的或用其他方式可替代的原则上不派遣公差。
第三章 票据和费用管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规定等级和符合规定
的交通工具并取得合法的报销凭证的,在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出差人员除在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外,还必
须同时取得开票日期、住宿人员所在单位、住宿人数、住宿天数、
住宿标准、住宿金额等要素填制齐全的合法发票,以及通过公务
卡支付的票据。多人同时同地出差的,应当尽可能选择两人住一
标准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按当天往返报销相关费用。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由接待单位接待、会议统一安排就餐
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市内交通费。在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的方式下,除
出差当天往返的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
报销外,其他市内交通费票据均不得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乘坐超出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而形成的超标准费用;
2、乘坐出租车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而产生的费用;
3、超出批准的出行路线绕道而行产生的费用;
4、其他不符合报销规定情形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 因原票据丢失而用其他票据替代的或者手写的说明;
2、 在报销联上直接填写的票据;
3、 要素填写不齐全的、未盖经营者印章的票据;
4、 复印的票据和不合法的票据;
5、 其他不符合报销规定情形的票据。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返回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连续多次出差的,应按次填报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有出差审批单。除当天往返的出差外,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池州市范围内(不含常驻地)因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人补助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早餐20元、中餐40 元、晚餐40 元。有缴纳票证或者自行用餐票证的,按照100元/天/人标准执行。无缴纳票证或者自行用餐票证的,按照60元/天/人标准执行。
出差池州市范围以外的伙食补助费按池财[2014]91号文件标准报销。
因公出差未使用公务车辆交通工具出差的,市内交通补助费凭往返交通票据,在池州市范围内(不含常驻地),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补助费,按50元/天/人;出池州市范围以外的市内交通补助费,按80元/天/人。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得通过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1日起实行。待有新的管理制度出台后,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