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苗木花卉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的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依法应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申报审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猎枪弹具的管理及监督狩猎情况。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设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协调指导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林产品、森林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宣传贯彻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和监督实施森林防火建设规划,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森林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建设,协调、监督查处或办理重特大森林案件;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市级国有林业资产;按规定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全市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池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根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我局履行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公告如下:
一、我局履行职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我局履行职能主要承担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及执法活动。
三、欢迎广大公民对我局在履行职能承担以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及执法活动进行督导并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池州市林业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