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案例报送单位:池州市林业局
供稿:章泽新
审稿:杜绍昆
案例:查某青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池州市某森林派出所于2017年07月24日20时56分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有三个外县人骑摩托车来某某县某某镇某村王家组捕捉“石鸡”,要求查处。经处警民警初查,某市某县某镇古溪村史村村民组村民查某青在未取得合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至某县某镇某村王家组,该查将摩托车停放于王家组路边变压器附近后徒步走进河沟,采用强光头灯照射“石鸡”致使“石鸡”不能动弹后用手抓捕的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动物“石鸡”,另该查在猎捕“石鸡”过程中还采用木棍压制蛇头的方式活捉了五步蛇。2017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该查在猎捕野生动物“石鸡”、“五步蛇”后返家途经某村卫生室附近时被某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查清点,该查猎获野生动物“石鸡”(疑似)10只,“五步蛇”(疑似)2条,均为活体。猎捕和作案工具强光头灯1只、塑料筐1个、蛇皮袋3只、木棍1根。
二、调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人查某青以猎捕野生动物“棘胸蛙”对外出售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合法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下午携带强光头灯等工具,从自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车牌号皖JW**39)经柯村于当晚八点半许来至某县某镇某村王家组,该查将摩托车停放在王家组水泥路边变压器正对面后,将强光头灯戴在头上并打开,携带木棍和蛇皮袋等工具,沿变压器北侧小路来到“圩坞沟”,在“圩坞沟”内采用强光头灯照射“棘胸蛙”致使“棘胸蛙”不能动弹用手直接捕捉的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棘胸蛙”,猎捕时间长达四五小时,共捕获野生动物“棘胸蛙”活体10只,放入一只绿色蛇皮袋中。此外,该查在猎捕“棘胸蛙”过程中还采用木棍压制蛇头的方式捕捉了五步蛇活体两条,分别放入黄色的蛇皮袋中。2017年7月25日凌晨1点半许,该查在猎获野生动物“棘胸蛙”、“尖吻蝮”后返家途经某村卫生室附近时被某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查获其猎获物“棘胸蛙”、“尖吻蝮”等。另经查:犯罪嫌疑人查某青于2016年六七月份、2017年7月中旬均采用上述猎捕方法多次在自家附近河沟猎捕野生动物“棘胸蛙”,其猎捕的猎获物“棘胸蛙”已对外出售现已灭失。
案发后,某局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查某青猎获物10只“棘胸蛙”活体、2条“尖吻蝮”活体及猎捕和作案工具强光头灯1只,塑料筐1个。并将查扣的猎获物10只活体“棘胸蛙”和2条“尖吻蝮”活体全部放生。犯罪嫌疑人查某青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起诉。
三、法律分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10只“石鸡”活体均为“棘胸蛙”(学名:Paa spinosa)、2条活体五步蛇均为“尖吻蝮”(学名Deinagkistrodon acutus),均属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旧简称“三有”动物)。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捕捉100只以上就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四、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三有”动物会给整个生态环境发展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有”动物数量逐渐减少,影响了其性别比例结构,进而进一步加剧数量的减少,损害“三有”动物所在的食物链,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安全。在推进生态文明的大形势下,严厉打击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犯罪行为,让非法狩猎者接受法律惩罚,能达到警示教育和有效预防的作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池州市林业局
201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