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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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池州市林业局联系(地址:地址:池州市贵池区百牙中路188号市林业局,邮编: 247000,电话: 0566-2812274,传真: 0566-2812274)。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1年,市林业局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10条,基本实现林业工作领域全覆盖。2021年,调整二级目录名称“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全年公开机构设置类信息2条,规划计划信息7条,行政处罚事项43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林地审批事项11条。提升重大政策解读质量,突出重点进行实质性解读,发布本级政策文字解读2条,其他解读2条。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公开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信息15条。围绕突发公共事件,发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信息8条。围绕乡村振兴发布信息2条。聚焦林长制工作,发布信息9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条,答复2条,无因信息公开申请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对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通过统一平台规范发布,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本年度,对我局2001-2020年现行有效的20件代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保留11件,废止1件,修订1件。发布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信息1条,其中废止文件数3件;保留文件数30件。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工作原则。积极配合市政务公开办对我局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情况进行月巡查、季抽查,对网站定期开展的第三方监测出不符合要求的方面及时做出整改。
(四)公开平台建设
围绕重点领域,加大主动公开力度,积极做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实时更新。公布权责清单110项,其中行政许可9项,行政处罚84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规划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权力2项。积极梳理公共服务清单28项,中介服务事项1项。积极推进线下“只进一扇门”,推行“一窗受理”,深化“最多跑一次”。安排专职人员进驻大厅,归集行政审批权限进行集中办理各类行政许可。
(五)监督保障
压实主体责任,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分管,林业局办公室年轻干部为具体负责人,各科室密切配合,提高公开意识,明确责任时限,强化责任监督,确保工作持续推进。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2021年未发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事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13
3
30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5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43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政务公开栏目存在公开时效性不强问题。
二是政策解读形式单一,多以文字解读为主,同时突出重点进行实质性解读仍需较强。
(二)改进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明确全局各科室政务公开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强化公开质量。
二是紧盯群众需求,突出解读重点,丰富解读形式,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的规范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