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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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池州市林业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2022年,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82条,基本实现林业工作领域全覆盖。主动发布松材线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相关文件,按月公开我局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及时公开部门预算、决算、项目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三公”经费、部门项目等情况共计21条。在市编办统一安排部署下,及时公示了权责清单和服务清单的调整情况,及时公开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行政权力目录调整和执行情况。对《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进行了解读,主动回应保护野生动物、森林防火知识、森林资源管理等群众关心的林业问题37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已依法按时答复;无因信息公开申请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在市政策文件库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规范文件格式。2022年度我局未制发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落实“三审制”,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等原则,对主动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层层把关,确保发布内容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现有名称为“池州市林业局”的网站1个,名称为“池州林业”的微信公众号1个,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全面及时发布我市林业工作,及时更新我局政府信息,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监督保障
一是专人负责牵头抓好组织实施,根据科室职能将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加强各科室的沟通协调吗,确保完成年度任务。二是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集体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研究下一步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和难点。三是定期进行网站信息监测维护,本年度未出现网络安全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7
23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6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48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栏目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发布数量不多;主动回应群众专注热点问题不多;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业务尚不熟悉,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人与各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沟通对接,不断优化提升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二是不断拓展覆盖面,努力做到依法公开、主动公开,特别是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公开。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各科室主动公开意识,提高政务工作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